尽管《个人防护装备指令》(89/686/EEC)作为欧盟指令具有成熟的法律效力,但与所有欧盟指令相同,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因此在管理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定灵活性——只要能实现原始目标即可。由此产生了在解释和应用层面的差异。
鉴于指令89/686导致的结果差异,个人防护装备法规(EU) 2016/425于2018年起草并取代了该指令。
个人防护装备法规(EU)2016/425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差异可能性。该法规在所有成员国范围内统一了合规标准并立即生效。它为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引入了新的责任,使个人防护装备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够确信所采购的防护装备符合性能要求。
您可能已知悉,个人防护装备法规(EU)2016/425现已取代旧指令——但您是否了解具体变更内容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更严格的监管,更有效的控制
根据个人防护装备法规(EU)2016/425,每件销售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附有制造商的符合性声明。该声明必须标注在产品上,包含在用户说明书中,并/或可通过网页链接获取。符合性声明是制造商的法律声明,表明相关个人防护装备符合标准中的相应性能要求。
如果制造商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场的个人防护装备不符合法规要求,必须撤回或召回该产品,并采取纠正措施使其符合要求。
雷克兰 均符合相关CE标准。我们已设立专页供您下载所有符合性声明文件(含用户说明书),以便您随时核验个人防护装备是否满足性能要求。
供应和分销链中经济运营商的义务
进口商和分销商(统称为“经济运营商”)均须遵守个人防护装备法规2016/425的新合规要求。
从欧盟境外进口个人防护装备(PPE)用于分销的进口商,必须确保制造商已完成适当的符合性评估。进口商还需核查防护服是否带有CE标志,并随附所需的技术文件(包括用户指南)。
另一方面,个人防护装备的分销商必须在投放市场前核实该装备是否带有CE标志,并随附以"在产品投放市场的成员国中易于理解的语言"撰写的必要文件。
在2016/425号个人防护装备法规出台前,责任(及过失)完全由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承担;但新规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承担更多责任,确保个人防护装备符合使用目的。这些变化也将帮助安全管理人员为工作选择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即使分销商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安全经理仍应询问他们是否:
- 检查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带有CE标志
- 已收到所有相关文件
- 正确存放个人防护装备,以避免影响其防护性能及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
严格的质量控制与个人防护装备合规性
根据2016/425号个人防护装备法规,对制造商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范围略有扩大。
根据模块D(原第11B条)规定,制造商必须向外部审核员提供质量控制体系文件。随后,指定机构须在制造现场进行年度审核,以确保该体系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此外,CE认证的有效期被限定为五年。这意味着个人防护装备(PPE)必须每五年重新认证一次,以确认其是否仍符合相关健康与安全标准。
个人防护装备(PPE)不得再依据已过时10年甚至15年的标准版本进行认证。这些变更将确保个人防护装备整体提升防护 。
该法规如何影响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
最终,新规为安全管理人员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确保个人防护装备符合特定标准。虽然本文仅作为简介,但深入了解这些变更的具体内容,对于把握其对个人防护装备决策的影响,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当然,尽管新的个人防护装备法规2016/425有所改进,但它不能替代严格的风险评估。符合标准并不一定意味着安全!
无论个人防护装备是否符合标准,您都应自行研究和测试,以确认其是否适合您的特定活动!


